(2016)苏01民终7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建伟与项家骝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伟,项家骝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7397号上诉人:王建伟,男,1956年2月21日生,汉族。被上诉人:项家骝,男,1940年11月28日生,汉族。上诉人王建伟因与被上诉人项家骝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建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飞鸽审判员 许云苏审判员 马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伯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