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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4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魏县润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纪闯、高运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县润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纪闯,高运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民初1596号原告:魏县润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波,该公司员工。被告:高纪闯,男,汉族,1988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魏县。被告:高运喜,男,汉族,1949年8月15日出生,现住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县润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纪闯、高运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县润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纪闯、高运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县润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县润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学绪审 判 员  封 雪人民陪审员  郭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振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