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财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高培福与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424号申请保全人:高培福。被申请保全人: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人高培福与被申请保全人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高培福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高培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保全担保人谢春荣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路P延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吉2401财保424号延吉市房产局:申请保全人高培福与被申请保全人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伟、,本院作出(2016)吉2401财保4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谢春荣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延河路8689号碧水园林小区38号楼1单元102室,延房权证号,659864号。房屋编号10-34-0096-1单元102,面积为152.83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