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9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吴吉湘与深圳市运通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x,深圳市x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9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xx,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x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韩x。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6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3月工资99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7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公司股权、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