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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4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慈湖高新区杨坝社区与马鞍山市隆昌机械制造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湖高新区杨坝社区,马鞍山市隆昌机械制造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4487号原告:慈湖高新区杨坝社区。被告:马鞍山市隆昌机械制造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湖高新区杨坝社区与被告马鞍山市隆昌机械制造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湖高新区杨坝社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湖高新区杨坝社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湖高新区杨坝社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慈湖高新区杨坝社区负担。审判员  郭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