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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桂诚、吴诚杰诉李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诚,吴诚杰,李佑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1418号原告吴桂诚,女。法定代理人胡孝芬,女。原告吴诚杰,男。法定代理人胡孝芬,女。被告李佑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诚、吴诚杰与被告李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已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诚、吴诚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桂诚、吴诚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邓国军人民陪审员  杨志林人民陪审员  廖小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冀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