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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西安凯盛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凯盛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2311号原告西安凯盛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法定代表人杨兴旺,总经理。被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朱雀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西茂,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凯盛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以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均在西安市,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受理有助于本案的审理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凯盛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设立在武警安康支队新机关工程的项目部签订的田径场面层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工程施工地在安康市高新区,由本院管辖。故被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翱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