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8民初字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青田农机公司与魏玉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青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通河分公司,魏玉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字1633号原告哈尔滨青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通河分公司。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东兴街。法定代表人:张桂芬。职务:经理。被告魏玉宝,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三站乡第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青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通河分公司诉被告魏玉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青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通河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青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通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青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通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