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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民初1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冯迎春与宋永生、马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迎春,宋永生,马淑敏,宋永明,韩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12991号原告冯迎春,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薛艳青,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宋永生,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马淑敏,女,汉族,1980年8月31日出生,住修武县。被告宋永明,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韩艳霞,女,1980年8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与被告宋永明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迎春诉被告宋永生、马淑敏、宋永明、韩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淑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马淑敏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迎春撤回对被告马淑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另法律文书予以确定。审判员  周海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阳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