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民初1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冯迎春与宋永生、马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迎春,宋永生,马淑敏,宋永明,韩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12991号原告冯迎春,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薛艳青,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宋永生,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马淑敏,女,汉族,1980年8月31日出生,住修武县。被告宋永明,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韩艳霞,女,1980年8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与被告宋永明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迎春诉被告宋永生、马淑敏、宋永明、韩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淑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马淑敏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迎春撤回对被告马淑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另法律文书予以确定。审判员 周海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阳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