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程代权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代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1刑初337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代权,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2月19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6〕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代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代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程代权与曾某、邓某等人在被告人程代权的家中吃饭并饮酒。当日21时许,程代权酒后无证驾驶残疾牌照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回垫江县城,当车行驶至垫江县城桂东大道北段X食店门前路段时与龚某驾驶的无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随后龚某发现程代权系酒后驾车便立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程代权带至垫江县中医院抽取了静脉血待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程代权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程代权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证人龚某、曾某的证言、渝公鉴(乙醇)[2016]30544号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代权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代权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程代权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代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麒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华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