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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许金豪与张国权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豪,张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888号申请执行人许金豪,男,199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张国权,男,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地址滑县。许金豪与张国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国权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26民初6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范 冰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换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