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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9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王荫姝诉张丽娟,李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荫姝,李广德,张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9716号原告王荫姝,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李广德,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张丽娟,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荫姝与被告李广德、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荫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桂梅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