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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5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徐某甲、徐某乙、马某某、徐某丙、徐某丁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徐某甲,徐某乙,马某某,徐某丙,徐某丁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5133号之一原告:唐某某,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徐某甲,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徐某乙,男,194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马某某,女,200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徐某丙,女,200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徐某丁,女,200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被告徐某甲、徐某乙、马某某、徐某丙、徐某丁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唐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甲、徐某乙、马某某、徐某丙、徐某丁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甲、徐某乙、马某某、徐某丙、徐某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49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869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立华审 判 员  朱小勇人民陪审员  凌海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陶静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