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民初4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宣城市友联商贸经营部与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友联商贸经营部,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861号原告:宣城市友联商贸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九洲市场供销商城东10号。经营者:宋菊兰,女,1965年9月6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薰化路合肥工业大学宣城校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3255038029。负责人:柳红军,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人民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77541660XC。法定代表人:张晓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宣城市友联商贸经营部与被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宣城市友联商贸经营部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友联商贸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宣城市友联商贸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