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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杰与被执行人翟丙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杰,翟丙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890号申请执行人马杰,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小屯镇。被执行人翟丙立,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小字第77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1受理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翟丙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封被执行人翟丙立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625**五十铃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士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