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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朱士成、李凤玲与吴义田、萧县益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士成,李凤玲,吴义田,萧县益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3201号原告:朱士成,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李凤玲,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茂谦,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义田,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萧县益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中山南路东侧。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西路219号。负责人:关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正,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士成、李凤玲与被告吴义田、萧县益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两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义田和萧县益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义田和萧县益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士成、李凤玲撤回对被告吴义田和萧县益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袁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