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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6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姚伟、杨梅与陶正秀、姚兰芳、姚晓兰、姚晓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伟,杨梅,陶正秀,姚兰芳,姚晓兰,姚晓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6796号原告:姚伟,男,汉族,1973年7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国秀,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梅,女,汉族,1977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国秀,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正秀,女,汉族,1940年1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姚兰芳,女,汉族,1966年2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姚晓兰,女,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姚晓利,女,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姚伟、杨梅与被告陶正秀、姚兰芳、姚晓兰、姚晓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13日立案。原告姚伟、杨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伟、杨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伟、杨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姚伟、杨梅负担。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承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