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牛杰善与悦阳、郭守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杰善,悦阳,郭守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449号原告牛杰善,男,1952年3月11日生,汉族,滑县城关镇东唐庄村村民,住该村。被告悦阳,男,1975年8月29日生,汉族,滑县老店乡悦庄村村民,住该村。被告郭守先,男,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滑县城关镇西唐庄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杰善诉被告悦阳、郭守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牛杰善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悦阳、郭守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牛杰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杰善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杰善负担。审 判 长 康素敏代理审判员 王巧凤人民陪审员 李建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逯瑞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