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81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牛志福与李俊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志福,李俊鹏,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740号申请执行人牛志福,男,汉族,1979年1月29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李俊鹏,男,汉族,1987年12月18日出生,云南省晋宁县人。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88年12月9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牛志福与李俊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标的为62475.00元,执行费为5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已对被执行人李俊鹏名下云A650**号机动车进行查封。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到庭交纳案件执行款2000.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实被执行人XX名下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履行能力较弱;经查实被执行人李俊鹏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封其名下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故本案在不能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罗梅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凌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