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与任永海、刘艳玲、宋伟明、姜春丽、李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任永海,刘艳玲,宋伟明,姜春丽,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99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和兴住宅小区二期。负责人赵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任永海,男,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刘艳玲,女,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宋伟明,男,1981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姜春丽,女,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李群,男,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任永海、刘艳玲、宋伟明、姜春丽、李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9999.9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74元,承担执行费545元,尚无执行回款。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尹新忠审判员 黄克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