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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行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武汉征原电器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征原电器有限公司,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孙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03行初199号原告武汉征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仁利,男,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杭,女,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号。法定代表人刘志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琴,女,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冯芬,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陈安丽,厅长。委托代理人黄燕,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竽,男,汉族。原告武汉征原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武汉征原电器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孙竽之间就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达成一致的协议,故原告武汉征原电器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案件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征原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征原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征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梅小丽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陶 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