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蔡政东与林建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政东,林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220号申请执行人:蔡政东,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林建林,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蔡政东与被执行人林建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28民初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政东与被执行人林建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签字确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春福审判员 朱杰光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