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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攸县通畅车贸中心与谭乔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攸县通畅车贸中心,谭乔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767号申请执行人:攸县通畅车贸中心,住所地:攸县坪阳庙乡宁家坪村。法定代表人杨中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曙光,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谭乔佳,男,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申请执行人攸县通畅车贸中心与被执行人谭乔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攸法民二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谭乔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攸法民二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曼生审 判 员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约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