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民终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卢向金诉杨绪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向金,杨绪林,秦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民终1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向金,男,汉族,1957年12月9日出生,现住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绪林,男,汉族,1950年2月1日出生,现住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虎,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昌吉回族自治州,系被上诉人儿子。原审被告:秦向明,男,奇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其他信息不详。上诉人卢向金因与被上诉人杨绪林、原审被告秦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6)新2325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向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卢向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向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卢向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红霞代理审判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