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发妹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芝盛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发妹,福建省建瓯芝盛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肖发妹,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芝盛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陈乾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肖发妹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芝盛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系系列案件,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芝盛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已倒闭,并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