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集支行与徐州神农纺织有限公司、睢宁县昊阳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集支行,徐州神农纺织有限公司,睢宁县昊阳纺织品有限公司,白伏军,李国侠,白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4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集支行,住所地睢宁县梁集街。负责人张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州神农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景湖工业园红杉树路19号。法定代表人白伏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睢宁县昊阳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汤刘村二组。法定代表人白伏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白伏军,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李国侠,女,1962年5月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白皓,男,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集支行与徐州神农纺织有限公司、睢宁县昊阳纺织品有限公司、白伏军、李国侠、白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徐睢证执字第13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州神农纺织有限公司、睢宁县昊阳纺织品有限公司、白伏军、李国侠、白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集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睢宁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徐睢证执字第13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雷审判员 纪永胜审判员 张尊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梓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