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8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黄发全与梁伊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发全,梁伊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81民初353号原告:黄发全。被告:梁伊霄。原告黄发全与被告梁伊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发全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发全负担。审 判 长 吴雪梅审 判 员 江丽萍人民陪审员 贺桂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解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