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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8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黄发全与梁伊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发全,梁伊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81民初353号原告:黄发全。被告:梁伊霄。原告黄发全与被告梁伊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发全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发全负担。审 判 长  吴雪梅审 判 员  江丽萍人民陪审员  贺桂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解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