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4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巍与李建涛、彭月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巍,李建涛,彭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4财保23号申请人:张巍,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尹村人,农民.,现住。被申请人:李建涛,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村人,农民,现住。被申请人:彭月红,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唐山迁安市三港湾村人,农民,现住。申请人张巍与被申请人李建涛、彭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建涛、彭月红在银行的账户存款429367元,如存款余额不足,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建涛、彭月红在银行的账户存款43000元,如余额不足,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