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3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吴金福与郑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福,郑玉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2416号原告:吴金福,男,汉族,xxxx公司下岗职工,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刘焕龙,男,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郑玉环,女,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吴金福与被告郑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就该笔债务已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本院作出(2010)北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金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霞代理审判员 顾根启人民陪审员 刘淑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