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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荆晓侠与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晓侠,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荆晓侠,女,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九强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326号。法定代表人:王丽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荆晓侠与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4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款项,现尚在等待期间。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杨子江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