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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胡正兵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正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2694号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兴明,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彪,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客户经理。被告:胡正兵,男,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农民,住高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与被告胡正兵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清偿原告借款,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419.5元,由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839元,退还其419.5元。审判员  桑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