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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某诉东营市江南韵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东营市江南韵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147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藤,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江南韵餐饮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法定代表人:李娜,总经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东营市江南韵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9元,减半收取1154.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侯广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项冬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