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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林生与刘志峰排除妨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生,刘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673号申请执行人张林生,男。被执行人刘志锋,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林生与被执行人刘志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依据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宝民再终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案款500元,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计6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张林生曾委托他人已于2016年3月23日以(2016)陕0326执310号在我院立案执行,因而该执行案件系重复立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6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书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