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4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曲春蕾与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春蕾,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368号之一原告:曲春蕾,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朱礼龙,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西花,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乐成,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方敏,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曲春蕾与被告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曲春蕾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春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许原告曲春蕾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春蕾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曲春蕾负担。审 判 长 王 晛人民陪审员 陈家春人民陪审员 刘德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军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