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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4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福州万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洪武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万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洪武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4民初1720号原告:福州万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法定代表人:陈兴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栋梁,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敏,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武彬,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福州万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武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万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福州万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木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詹敏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