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2606号原告:林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寿刚,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农民。原告林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