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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81民督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汾阳市金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林元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林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 西 省 介 休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781民督44号 申请人汾阳市金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汾阳市演武镇东大王村,法定代表人任永林。诉讼代理人XX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申请人郭林元,男。本院受理申请人汾阳市金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0月14日发生(2016)晋0781民督4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郭林元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郭林元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10月14日(2016)晋0781民督4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52.0元,由申请人汾阳市金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孟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海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