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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爱琴与扬中市金正服饰有限公司、金安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琴,扬中市金正服饰有限公司,金安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2784号原告:王爱琴,女,1962年5月14日生,住扬中市。被告:扬中市金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八桥镇红光村8组。法定代表人:金正明,总经理。被告:金安邦,居民身份证号码未提供。原告王爱琴与被告扬中市金正服饰有限公司、金安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爱琴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宗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