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继辉与谢坚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辉,谢坚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762号申请执行人:杨继辉,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住鲤城区。被执行人:谢坚鑫,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继辉与被执行人谢坚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