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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寇勇伟、潘广友、何德洪盗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城县人民法院,寇勇伟,潘广友,何德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30执309号申请执行人:芮城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寇勇伟,男,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X省X县X街道办事处X村*号,农民。被执行人:潘广友,男,1985年9月1日生,汉族,住X市X县X镇X村*组*号,农民。被执行人:何德洪,男,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X市X县X镇X村*组*号,农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寇勇伟、潘广友、何德洪盗窃一案,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晋0830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三被执行人犯盗窃罪均被判刑,现在监狱服刑,通过法院网络查控均未查到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晋0830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执行长 杨 峰执行员 张红江执行员 姚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