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执9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南阳永隆兴食品有限公司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999-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303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南阳永隆兴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79210-2,单位地址河南省西峡县城火车站北侧,法定代表人郑宗南)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南阳永隆兴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本院调取的证据在卷。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赵显洲代理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党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