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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春林与桑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林,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林,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被执行人桑虎,男,汉族,1972年6月8日生,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本院作出的(2016)晋0702民初18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桑虎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财产;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执行员  侯吉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宏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