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执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春林与桑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林,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林,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被执行人桑虎,男,汉族,1972年6月8日生,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本院作出的(2016)晋0702民初18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桑虎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财产;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执行员 侯吉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宏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