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3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习水县学均建材门市部与被告陈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水县学均建材门市部,陈付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3951号原告:习水县学均建材门市部经营者:敬学均委托代理人:李庆国,男,系门市员工。委托代理人:穆仁莲,系敬学均妻子。被告:陈付强原告习水县学均建材门市部与被告陈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习水县学均建材门市部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习水县学均建材门市部的撤诉申请是对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习水县学均建材门市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4.00元,由原告习水县学均建材门市部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郭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系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