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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诉尹涛、齐喜焕、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尹涛,齐喜焕,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35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200号。负责人:吴琳,行长。被告:尹涛,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郑村***号。被告:齐喜焕,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郑村***号。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文化路新华大厦1006室。法定代表人:宋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告尹涛、齐喜焕、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绪光审 判 员  王艳丽代理审判员  李欣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君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