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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杜东与赵亚、张雪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东,赵亚,张雪梅,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3民初865号原告:杜东,男,1975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赵亚,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张雪梅,女,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京九办事处裕和路166号,组织机构代码69411162-8。法定代表人:赵亚,该公司经理。原告杜东诉被告赵亚、张雪梅、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亚、张雪梅、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息共计3300000元;2、依法判决起诉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资产处置费等所有因本次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5日被告赵亚、张雪梅因生意原因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到期日为2015年11月25日,如逾期未还按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利息,由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拒绝还款并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按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利息30万元,利息是按照月息2%,从2015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25日。被告赵亚、张雪梅、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被告赵亚、张雪梅因生意原因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当日,杜东向张雪梅账户转款2780000元,次日又转入22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到期日为2015年11月25日,如逾期未还按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利息,造成出借人提起诉讼负责赔偿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起诉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资产处置费等),被告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该借款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被告出具的借条、担保合同、被告营业执照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赵亚、张雪梅向原告杜东借款并出具借条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现要求被告赵亚、张雪梅还款,理由正当,且有被告赵亚、张雪梅出具借条为凭,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被告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3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起诉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资产处置费等所有因本次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起诉费、保全费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费用原告未能举证已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亚、张雪梅、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亚、张雪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东借款本息人民币3300000元,被告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杜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赵亚、张雪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兆强人民陪审员  赵友坤人民陪审员  王继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 婧附: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银行转帐单上附言栏请注明案号和案件承办人姓名)账号:01×××88收款单位: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开户行:阜阳市农行京九分理处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听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