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董帅与XX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董帅,XX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783号原告:李董帅,男,199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湖北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雨辰,湖北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源,男,199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原告李董帅诉被告XX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李董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董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6元,由原告李董帅负担。审判员 吴 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况洁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