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2民初5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白某1与白某2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1,白某2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5837号原告:白某1,女,回族,郯城县泉源乡小王庄村,居民。被告:白某2,男,回族,郯城县泉源乡小王庄村,居民。原告白某1诉被告白某2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某1负担。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