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391号申请执行移送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陆红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乡市人民法院(2015)嘉桐刑初字第117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陆红飞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执行标的400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33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叶
审 判 员 李永华
审 判 员 周智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顾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