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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3391号

陆红飞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红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391号申请执行移送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陆红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乡市人民法院(2015)嘉桐刑初字第117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陆红飞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执行标的400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33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叶

审  判  员  李永华

审  判  员  周智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顾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