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梁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甲。被执行人梁某乙。申请执行人梁某甲与被执行人梁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鲁1082民初33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梁某乙协助将李淑连名下位于荣成市埠柳镇学福村民房过户至申请人名下。调解生效后,梁某乙未能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名下。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现涉案房屋已过户至申请人名下,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33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梁某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