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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邓绿芬、卓庆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绿芬,卓庆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621号申请人邓绿芬,女,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鲁小莉,成都市新都区新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卓庆福,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黄小帆,北京天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绿芬与被告徐守林、卓庆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邓绿芬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卓庆福价值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邓绿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卓庆福价值为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唯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玲 微信公众号“”